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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返還退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王士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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