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 原告
- 王士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