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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原告
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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