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容
- 法定代理人許書文
- 原告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麗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原 告 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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