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許書文
- 原告
- 陳麗君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01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裁定金額逾新臺幣(下同)84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裁定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尚欠金額84萬元即156萬元(計算式:240萬元-84萬元=156萬元)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核定為159萬4,8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裁定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1月1日 114年4月5日 756萬元 240萬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6萬元 1 利息 156萬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25日 (51/365) 16% 3萬4,875.62元 小計 3萬4,875.62元 合計 159萬4,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