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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原告
陳麗君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01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裁定金額逾新臺幣(下同)84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裁定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尚欠金額84萬元即156萬元(計算式:240萬元-84萬元=156萬元)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核定為159萬4,8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裁定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1月1日 114年4月5日 756萬元 240萬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6萬元 1 利息 156萬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25日 (51/365) 16% 3萬4,875.62元  小計       3萬4,875.62元 合計        159萬4,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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