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 原告
- 許金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地方飯店三多館(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地方飯店三多館(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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