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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旭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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