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楊勝凱
- 原告旭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旭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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