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吳憲俊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淵博
- 被告
- 李旭昶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悅誠房地第A5棟第6樓住戶」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旭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