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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吳憲俊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告
李旭昶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悅誠房地第A5棟第6樓住戶」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旭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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