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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24號

給付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黃科
被告
點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5月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5,547元(含本金85,5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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