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容
- 法定代理人王謝怡貞
- 原告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榕企業行即張政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46,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113年12月30 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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