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謝志長
- 原告鄭傑中
- 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鄭傑中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被 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00樓之0房屋(下稱甲房屋)浴室漏水, 並將甲該屋正下方原告所有同棟00樓之0房屋(下稱乙房屋)天 花板予以回復原狀,是此部分修繕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受利益即預估修繕費用價額定之,而原告陳報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7,600元,有坤茂營造有限公司 房屋整修估價單存卷可查(卷第67頁)。再加計原告請求修復乙房屋受損回復原狀費用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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