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楊朝崴
- 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豪即晉豐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4萬2,08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