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01號
- 原告
- 火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萬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