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0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被告
-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豪
張琇雯
楊宗燁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43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