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王慧燕、葉子溶
- 原告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賞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錦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燕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被 告 杜錦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600元(即拆 除違建之預估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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