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
- 原告
- 陳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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