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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99號

修繕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富友鑫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凱
被告
三多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30元(計算式:64,030+301,000+93,000+16,000+60,000=534,0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已繳納6,180元,尚應補繳1,04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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