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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吳菽騏即吳清足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二、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吳**」之姓名、年籍資料;如有吳菽騏即吳清足、「被告吳**」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惟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除本金44萬6,046元,尚應加計至起訴前即113年12月24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應補正前開債權總額併陳報計算式。

四、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含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建物課稅現值,並載明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項目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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