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告
震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昊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5,463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3,900元 1 利息 24萬3,900元 110年8月19日 114年1月14日 (3+149/365) 5% 4萬1,563.23元  小計       4萬1,563.23元 合計        28萬5,46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