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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10號

給付船舶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告
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嘉銘

一、原告因給付船舶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5,773元,應繳裁判費1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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