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26號
- 原告
- 藝術城堡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崇禮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
- 被告
-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