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潘代鼎
- 原告江鴻志
- 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58號 原 告 江鴻志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0,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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