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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日全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李畇沂劉育嘉
  •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日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畇沂 原 告 劉育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黃心慈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456,54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83%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見本院卷第7頁),而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就其中5,248,000元及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得強制執行,經本院發給114年度司票字第7045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 ),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其可得解免之票據及利息債權價額應為:系爭本票裁定所載票據債權額5,248,000元 暨按年息16%計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日,見本院卷第7頁起訴狀首頁收狀日期條戳)止之利息總和5,436,640元(含本 金5,248,000元及利息188,6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扣除訴之聲明所載原告承認存在之票據債權456,542元暨按按年息8.83%計至原告起訴前1日114年9月2日止之利息總和465,599元( 含本金456,542元及利息9,057元)後之差額4,971,041元(計算 式:5,436,640-465,599=4,971,04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年月日) 到期日 (年月日) 發票人 受款人 票載金額 (新臺幣/元) 1 113.05.10 114.06.13 ①日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畇沂。 ②李畇沂(原名:李宜珍)。 ③劉育嘉。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7,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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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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