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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廖珮均
被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1,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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