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246號
- 原告
- 職人工程行
- 原告
- 負 責 人 賈麒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喨貽
- 被告
- 王冬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冬梅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22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冬梅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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