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11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劉易鑫
- 被告
- 姜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414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5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小數位捨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99,414 99,414元 2 利息 99,414 114/6/7 114/9/7 (93/365) 14.6% 3,698元 3 利息 99,414 114/9/8 114/9/17 (10/365) 14.965% 407元 小計 103,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