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周子宸
  •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人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之裁定係因原告於114年9月24 日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又113年12月30日令修正「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000年0月0日生效,已提高民事訴訟裁判費徵收額數標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是本院114年11 月25日之裁定已記載原告本件起訴標的金額為5萬2,398元,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裁定記載關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是仍有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