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賴文姍

  • 原告
    呂祥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呂祥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全家福大樓第二代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由訴外人華奕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外牆拉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決議無效(見本院卷第7 頁),據原告陳報倘其獲勝訴判決,即可免繳系爭工程分攤款新臺幣(下同)344,833元(見本院卷第65頁),堪認原告就本件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344,833元,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44,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弘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