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0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陳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93,805元,及自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5,0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93,805 393,805元 2 利息 393,805 114/4/7 114/8/19 (135/365) 7.05% 10,268元 3 違約金 393,805 114/4/7 114/8/19 (135/365) 0.705% 1,026元 小計 405,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