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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2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均航即宬盛包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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