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林育丞
- 當事人創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31號 原 告 創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鴻半導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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