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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尹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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