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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5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豪均、李正源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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