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65號
- 原告
-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雲即勞保大樓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