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周子宸
- 當事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品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珮綺 被 告 建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及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54,068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27,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250,000 2,250,000元 2 利息 2,250,000 114/8/21 114/8/31 (11/365) 6% 4,068元 小計 2,254,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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