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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退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張浩銘

  • 原告
    薛育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21號 原 告 薛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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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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