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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赬
被告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勳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裁判費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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