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 原告
-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赬
- 被告
-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勳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裁判費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