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鄭宇廷
- 原告陳昱新
- 被告祥泰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人、弘宇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42號 原 告 陳昱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 被 告 祥泰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廷 被 告 弘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泰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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