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42號
- 原告
- 陳昱新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婉儀律師
- 被告
- 祥泰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廷
- 被告
- 弘宇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泰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