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周嘉俊
- 當事人貴族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黃嘉維即永佳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貴族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周嘉俊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被 告 黃嘉維即永佳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5,692元(按:利息計算 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9萬3,000元 1 利息 39萬3,000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1月22日 (50/365) 5% 2,691.78元 小計 2,691.78元 合計 39萬5,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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