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游芯瑜

  • 原告
    謝文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謝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亨、鑫速達企業社即陳俊佑、新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