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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昌

  • 原告
    明雅燒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明雅燒肉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至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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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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