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38號
- 原告
- 陳品瑄
- 被告
-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藤
- 被告
- 蔡易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以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99,826元,嗣於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192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審理時,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內容為:
「被告願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前給付原告25萬元,匯入原告帳戶
內;原告就本件事故其餘請求均拋棄」,有和解筆錄在卷可佐。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和解成立之2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