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77號
- 原告
-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7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9,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