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李文溫
- 原告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7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9,5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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