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34號
- 原告
- 吳巧琳
- 被告
- 李健維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依原告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