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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張浩銘

  • 當事人
    昇達堆高機企業社即李浩瑋鑫愷達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42號 原 告 昇達堆高機企業社即李浩瑋 被 告 鑫愷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263元(按:利息 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萬9,900元 1 利息 14萬6,300元 114年5月10日 114年12月2日 (207/365) 5% 4,148.51元 2 利息 1萬3,600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12月2日 (115/365) 5% 214.25元 小計 4,362.76元 合計 16萬4,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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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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