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被告
陳育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2,586元(含本金31,46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1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