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39號
- 原告
-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任
- 被告
- 王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任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