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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45號

清償分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告
閩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被告195,143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加計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前1日即114年11月12日止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5,359元) 1 利息 2萬8,098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41/365) 16% 1,736.69元  2 利息 14萬8,100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41/365) 16% 9,153.8元  3 利息 9,161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41/365) 16% 566.23元  小計       1萬1,456.72元 項目2(請求金額9,784元) 1 利息 9,784元 114年7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11/365) 16% 476.07元  小計       476.07元 合計        20萬7,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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