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45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被告
- 閩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被告195,143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加計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前1日即114年11月12日止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5,359元) 1 利息 2萬8,098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41/365) 16% 1,736.69元 2 利息 14萬8,100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41/365) 16% 9,153.8元 3 利息 9,161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41/365) 16% 566.23元 小計 1萬1,456.72元 項目2(請求金額9,784元) 1 利息 9,784元 114年7月25日 114年11月12日 (111/365) 16% 476.07元 小計 476.07元 合計 20萬7,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