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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游芯瑜
  •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周震球

  • 原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被 告 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震球 上列當事人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7,200元 ,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4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278,149元(含本金277,200元及已發生之利息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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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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