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禎
- 被告
- 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震球
上列當事人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7,2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4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78,149元(含本金277,200元及已發生之利息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