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被告
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震球

上列當事人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7,2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4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78,149元(含本金277,200元及已發生之利息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