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游芯瑜
- 法定代理人張庭禎、周震球
- 原告悅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悅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被 告 河堤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震球 上列當事人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4,800元 ,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4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165,364元(含本金164,800元及已發生之利息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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