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1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淑敏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