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周呈恩、柳佳宏
- 原告呈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初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呈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呈恩 被 告 初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初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0,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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